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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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08-21

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分摊加计扣除费用的对象是受益集团成员,且对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提出了四点要求:

(1)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集团集中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

(3)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