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代账公司-提醒 | 7月征期进行时,七个热点问题切莫错过~
  • 点击:13852
  • 发表时间:2019-12-11

问题1:我公司于2017年购置一栋楼,因专门用作职工宿舍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1万元未抵扣。2019年5月该栋楼用途发生改变,由职工宿舍楼改为办公楼,该不动产净值率为80%。那么,此前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能否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即可抵扣进项税额=11*80%=8.8万元。


问题2: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本月我公司对已计提过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相应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3:本月,我公司向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了资金无偿借贷服务,那么,我公司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本季度合计销售额38万元,其中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18万元。那么,我公司本季度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该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18万元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小于30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对于公司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和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6: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本月,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取得的收入为8万元,向自来水公司支付的水费6万元。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本月应缴纳增值税=(80000-60000)/(1+3%)*3%=582.52元。

问题7: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销售的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与其政策解读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